【普法宣传】以例普法:单杠风波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5-06-18  打印本页
单杠风波

小宁(化名)是一名六年级的小学生,因为从小跟爷爷长大,每天爷爷都会带他到公园晨练。爷爷最喜欢的晨练项目就是在公园的单杠上下翻飞,就这样小宁也学会了一些单杠技巧。于是每到课间休息时,班里的同学都会围观小宁在单杠上表演各种动作,并且给他加油鼓劲。

老师觉得这样不安全,告诫他:“以后不许再做这些高难度动作了,不然受伤需要你自行承担责任。”但小宁很享受那种世界跟着自己旋转的感觉,也很喜欢同学们为自己加油鼓劲的气氛,于是跟老师承诺:“您放心吧,我会注意安全的,如果真的受了伤,我自己负责。”

没想到,在一次大回环时,因为冬天温度比较低,小宁没有抓好单杠,摔伤了胳膊。爷爷找到学校,认为学校在冬天应该在单杠下设立保护措施,并且由体育老师保护学生的安全,但学校认为这件事学校没有责任,因为小宁已经向老师保证会注意安全,并且承诺受伤自己会负责。那么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法律链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有义务在学生从事危险运动时对其进行足够的保护。案例中玩单杠这件事,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小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老师做出责任自担的承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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