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例普法:拒绝校园欺凌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5-05-30  打印本页
拒绝校园欺凌

三年级学生小甲(化名)性格内向,在学校里长期遭受六年级学生小乙(化名)、小丙(化名)的欺凌。小乙、小丙多次向小甲索要财物,给不出就对小甲拳打脚踢,并威胁小甲不准告诉家长和老师,小甲出于无奈,只能将零花钱交给小乙、小丙充当“保护费”。某次,小甲的父母发现小甲身上伤痕累累,向小甲询问,小甲终于说出了实情。小甲的父母立即报警,并向学校反馈情况。小乙、小丙最终受到应有的处罚。

法律链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同学认为只要不构成刑事责任就可以逃脱惩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校园欺凌的实施者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管教,必要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遇到校园欺凌,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报告,严重情况要拨打110,及时前往医院治疗,并保管好自己的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坚决拒绝参与欺凌行为,不要成为向同学挥刀的“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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