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例普法:二轮自行车的风险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5-05-20  打印本页
二轮自行车的风险

11周岁的小王(化名)已有两年的骑行经验,从未有交通事故发生。某日其骑自行车上学路上因前方车辆较多转由人行道内行驶,不慎撞倒正常行走的小张(化名)。因小王有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内行驶的过错行为和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过错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处理突发情况能力不足,对交通安全法规知之甚少,即使可以熟练驾驶自行车,但亦应当满足12周岁的年龄要求,在熟悉基本道路安全内容的情况下骑行。因此,12周岁以下的小娃娃骑行要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未成年人在行驶过程中要注意辨别自身交通工具的类别,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占道不抢行,安全第一名!

“追风少年”需要我们的共同爱护,亦需要少年们扎实的理论实践技能,不必急着长大,多学一些本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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