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以例普法:他人的东西动不得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5-05-16  打印本页
他人的东西动不得

小蓝(化名)是一名六年级的学生,同时也是学校里小有名气的小霸王。

由于小蓝的家庭条件很不错,加上父母对她极其宠爱,只要是她想要的东西,父母就会立马给她。正是这样的教育环境,让小蓝自小养成了霸道、自私的性格。

小蓝在学校里也表现得非常霸道,只要看到同学手里有自己喜欢的东西,二话不说就强行要过来,甚至有时还会直接上手去抢。

这一天,小蓝和几个好朋友边吃着雪糕边走进教室,恰好看到同班的乐乐(化名)正在向同学们炫耀手腕上的电子手表。

“这是爸爸妈妈送我的生日礼物!”乐乐一脸骄傲地说。

“哇,这不是市面上最新款的电子手表嘛!”一个眼尖的同学立马大喊道,“这个电子手表的功能特别全,而且价格不便宜呢!”

听了这话,乐乐脸上的神情更加得意了,而周围的同学也对她的电子手表更感兴趣了。

看到乐乐竟然比自己抢先一步戴上了新款电子手表,而且正是自己喜欢的那一款颜色,小蓝心里的醋坛子一下子打翻了。

只见小蓝三步并作两步地走到乐乐身边,然后双手叉腰地喊道:“把你的手表给我,我要看看!”

一想到小蓝平日里蛮横霸道的行为,乐乐赶忙将电子手表塞进书包里,然后拒绝道:“这是我的手表,你不许看!”“你可真小气!今天我非要看!”说完,小蓝就一把夺过乐乐怀里的书包,奋力地从里面翻找起来。

看到小蓝在自己的书包里一顿乱翻,乐乐实在气不过,哭着跑去找老师帮忙。

很快,老师走进教室,而小蓝此时正将乐乐的电子手表戴在自己手上,一脸满意地欣赏着。

看到这副情形,老师立马将小蓝叫到办公室,严厉地批评了她:“小蓝,这只电子手表是乐乐的,你未经同意就强行将它戴在自己手上,是不对的!”之后,老师又向小蓝普及了不能乱翻别人书包、不能强行索要他人物品的知识。

经过老师的一番教导,小蓝觉得自己刚才的做法是错误的,于是就在老师的引导下,向乐乐郑重道歉,并将电子手表物归原主。

法律链条

《中毕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同学们,你们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别人的东西,只有在征得对方的同意后,才能拿过来使用,如果对方不同意,就不能强行索要。也理解大家在看到别人手里有你心仪的物品后所表现出的激动,但是,即便如此,你也不能强行索要,更不能动手去抢,这种做法是极其不对的。

如果实在想看看对方手里的物品,可以礼貌地向对方询问是否同意,只有在对方明确表示可以后,才能将对方的物品拿过来,并且要做到尽快归还,千万不能随意破坏,更不能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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